刑法上的原因自由行为,又称“自陷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自身罪过致使自己陷于意识不清或者行为失控的状态,并且在此无刑事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的状态下实施了犯罪构成要件之行为。

如何理解刑法上的原因自由行为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行为特征:原因自由行为具有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的分离性。它在构造上包括前后相继的两部分,即造成精神障碍状态的原因行为和实施犯罪构成要件行为的结果行为。在原因行为时,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但此时的行为并非构成要件行为;而结果行为虽是构成要件行为,但行为人在实施结果行为时没有责任能力或没有完全责任能力。

主观心态:实施原因自由行为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以及在该状态下实施犯罪行为;过失则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进而在该状态下实施了犯罪行为。

可罚性依据: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在于原因行为的可责性。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使自己陷入精神障碍状态,这种陷于精神障碍状态具有可归责于行为人本身的性质。尽管行为人在实施结果行为时可能处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但因其在原因行为阶段具有责任能力和意志自由,所以要对其在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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