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级伤残鉴定标准主要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 - 2014)相关规定,以下是部分常见标准:神经系统:单肢体瘫肌力 4 级;单手全肌瘫肌力 4 级;双手部分肌瘫肌力 4 级等。

八级伤残鉴定标准

头面部: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烧伤植皮≥1/5;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双耳听力损失≥41dB 或一耳≥91dB;牙槽骨损伤长度≥6cm,牙齿脱落 8 个及以上。

脊柱: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 1/2 以上者或脊柱不稳定性骨折;3 个及以上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上肢: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下肢: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胸部:双侧≥3 根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痹;女性单侧乳房切除或严重瘢痕畸形。

腹部:胃部分切除;小肠部分切除;结肠部分切除;肝部分切除;腹壁缺损面积 < 腹壁的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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