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是指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以及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分子,符合刑法规定的情形,在一定期限内暂缓执行被判决的刑罚,进行社区矫正的期间。这个暂缓执行的期间就被称为缓刑考验期。

缓刑的考验期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在一审判决后,如果被告人在规定的上诉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那么一审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就发生法律效力,此时即为判决确定之日,缓刑考验期就从这一天开始算起。

二审情况:如果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经过二审后维持原判的,那么考验期应从二审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使二审的判决结果与一审一致,也应当以二审判决生效之日作为考验期的起始点。

羁押日期不折抵:需要注意的是,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缓刑考验期。这意味着,即使犯罪分子在判决前已经被羁押了一段时间,这段羁押的时间也不会减少其缓刑考验期的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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