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一些环境保护法的常识:立法目的: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基本原则:包括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
环境保护法常识
基本制度:
环境规划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政府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环境保护规划,且规划要与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
环境标准制度: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省级政府可对未规定项目制定地方标准,或对已规定项目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环境监测制度: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组织监测网络,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监测机构要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可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可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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