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条例》是为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制度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制定的。
婚姻登记条例有哪些
以下是其主要内容:
总则:明确内地居民及特殊人群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提升婚姻登记服务水平,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婚姻基础信息库建设等。同时,强调婚姻登记机关要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工作人员需接受培训、不得收费,并要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结婚登记: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不同身份的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需出具不同的证件和材料,如内地居民需本人居民身份证、无配偶及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等。存在未到法定年龄、非双方自愿、有配偶、属直系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情形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符合条件的当场登记,发给结婚证。
离婚登记: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男女双方应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同样,不同身份的当事人需出具相应证件。存在未达成离婚协议、属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登记不在中国内地办理等情形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其他:婚姻登记机关应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并长期保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损毁,当事人可申请补领。此外,条例还对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作出处罚规定,明确了驻外使(领)馆可为符合条件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及婚姻登记证的式样监制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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