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检察院、公民及社会组织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公益,而向特定机关提出起诉请求,并由特定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是什么意思
以下是其特点介绍:
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这里的公共利益包括社会公共利益,即社会全部或者部分成员所享有的利益,也包括国家利益。其目的在于制止行政主体滥用权力,危害国家和社会,促使形成良好社会秩序,追求社会公正、公平。
原告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原告既可以是直接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害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也可以是没有直接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害的任何组织和个人。
成立前提具有特殊性:行政诉讼成立的前提既可以是违法行为已造成了现实的损害,也可以是尚未造成现实损害,但存在损害发生可能。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自诉一般必须以客观存在的已发生的现实损害事实为依据。
利害关系具有不特定性:在私益诉讼中,受到违法行为侵害的往往是法定的合法权益,而在行政公益诉讼中,违法行政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公共利益,公民个人一般无直接利益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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