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什么是债权人的代位权
例如,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 100 万元,丙公司又欠甲公司货款 120 万元,且两笔债务均已到期。甲公司如果不积极向丙公司索要货款,导致无法偿还乙公司的欠款,此时乙公司就可以行使代位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丙公司要求偿还货款。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这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债权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
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该权利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主要是债权,但也包括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其他权利,并且此种权利必须是可以依法请求的。
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即应当而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表现为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
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如果债务人虽怠于行使权利,但不影响满足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则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其行使方式只能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诉讼。通过代位权制度,债权人可以突破债的相对性,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从而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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