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与质押的主要区别在于担保物品的性质、占管形态、效力、处置权、合同生效日、登记部门以及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的处理方式。担保物品的性质不同:抵押通常使用不动产和大型动产(如交通运输工具)作为担保物,而质押则主要以动产和权利作为担保物。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具体是怎样的

占管形态不同:在抵押中,担保物仍由借款人保管,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而在质押中,质押物由质权人负责保管,借款人不能继续使用质押物。

效力不同:抵押仅有单一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

处置权不同:若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债权人对抵押物不具备直接处置权,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通过法院判决后完成处置;而对质押物的处置不需要经过协商或法院判决,超出合同约定的时间债权人就可以开始处置。

合同生效日不同: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登记部门不同: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而质押不需要办理登记。

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的处理方式不同: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这些区别体现了抵押和质押在法律效果和实际操作中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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