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于 2009 年 1 月 8 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后经 2018 年和 2021 年两次修正。条例共十章,旨在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宜居社区建设。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具体内容如下:

总则:明确物业管理定义,规定条例适用范围,强调物业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原则。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也承担相应职责。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规定物业服务区域划分原则,建设单位需在相关环节向物业主管部门申请划分并明示。对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建设、权属等作出规定,要求物业服务用房按比例配置且属业主共有。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交付物业时需提供相关资料并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资料。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明确业主定义,规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组建筹备组。一个物业服务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可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条例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运作等作了规定。

其他章节:还对物业的使用与业主自治管理、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物业的维护、社区物业管理与旧住宅区物业管理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并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最后对条例中的一些术语等进行了附则说明。

点赞(0) 打赏

评论列表 共有 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微信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体验

立即
投稿

微信公众账号

微信扫一扫加关注

发表
评论
返回
顶部
鲁ICP备20022701号-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