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于 1986 年 4 月 12 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 198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它是我国民事立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对调整民事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以下是简要介绍:

基本原则:明确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规定当事人地位平等,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原则,同时需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公民(自然人):规定了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如公民从出生到死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根据年龄和精神状况划分完全、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对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内容作出规定。

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法人需依法成立,有必要财产或经费等条件。通则对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等进行了规范。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无效和可变更可撤销情形,以及代理的种类、代理权行使等内容。

民事权利与责任:明确了财产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民事权利,规定了违反合同和侵权等民事责任,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还对诉讼时效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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