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是为征收增值税而制定的法规。具体内容如下: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特定货物适用 13% 税率、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外,一般税率为 17%。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 17%。

应纳税额计算: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销项税额按销售额和规定税率计算,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限于从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等注明的增值税额,部分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可按买价和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征收率为 6%(征收率可由国务院调整)。

税收优惠: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等项目免征增值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地点: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纳税地点根据纳税人是否为固定业户等情况,分别在机构所在地、销售地等申报纳税。

征收管理: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该条例自 199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并经多次修订,最近一次修订是根据 2017 年 11 月 19 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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