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等而制定的法规,于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工伤管理条例
以下是其主要内容介绍:
总则:明确条例目的是保障职工权益、促进工伤预防与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规定境内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参加工伤保险,职工有享受待遇权利。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部门负责本区域工作。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利息和其他依法纳入的资金构成。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确定费率,国家按行业风险确定差别费率。基金实行全市或省级统筹,存入财政专户,用于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支付,不得挪作他用。
工伤认定: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如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患职业病等;视同工伤的情形,如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抢险救灾受伤等;也明确了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如因犯罪、醉酒、自残或自杀导致伤亡的。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单位应在 30 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特殊情况可延长,单位未申请的,职工等可在 1 年内自行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治疗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十个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三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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