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在我国被明确界定为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指的是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不包括正规推油等按摩服务)的行为。这一定义涵盖了诸多关键要素。

嫖娼定义

从交易媒介来看,金钱或财物的交换是嫖娼行为的显著特征。一方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钱、给予财物,以此作为获取另一方性服务的条件。例如,甲向乙支付 500 元,约定乙为其提供性服务,这里的 500 元就构成了典型的交易媒介。这种财物的给付,使得原本正常的人际交往关系演变成了非法的性交易关系。

关于行为主体,嫖娼行为主体具有不特定性。它既可以发生在陌生的男女之间,也可能出现在同性个体之间,并非局限于特定的对象。比如,在某些案例中,通过网络平台联系的陌生人,基于金钱交易而进行性接触,这种行为就符合嫖娼行为主体不特定的特点。

从行为本身来说,发生性关系是嫖娼的核心要素。这里所指的性关系,包含了多种形式,如常见的阴道交,还有口淫、手淫、肛交等。只要是基于金钱交易而发生上述性行为,均会被认定为嫖娼行为。例如,在一些扫黄行动中,警方查获的人员之间,存在以金钱为前提的手淫行为,最终被依法认定为嫖娼。

此外,在实践中对嫖娼行为的认定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即便行为主体之间尚未实际发生性关系,但主观上已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由于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性关系,这种情况同样会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同样,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也会被认定为嫖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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