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 消费者权益日的设立,与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发展紧密相关。20 世纪初,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商家为追求利润而忽视产品质量的问题日益突出,消费者在交易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1960 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现称“国际消费者协会”)在海牙成立,旨在推动全球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
3.15消费者权益日是怎么来的
1962 年 3 月 15 日,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在国会发表《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消费者的四大基本权利: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这一讲话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里程碑。为纪念这一事件,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 1983 年正式将每年的 3 月 15 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以唤起全球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视。
中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起步较晚。1984 年,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开始系统性维护消费者权益。1993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明确了消费者的各项权利及经营者的义务。此后,每年 3 月 15 日,中国都会开展各类宣传活动,如“3・15 晚会”曝光侵权案例、举办法律咨询等,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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