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权判决阶段是公示催告程序中的最后一个阶段,但不是必经阶段。具体如下:除权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公示催告期届满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依申请人的请求所作的宣告失票无效的判决。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必须根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的申请,不能依职权主动作出。其前提条件包括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申报权利,或虽有人申报权利,但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报;以及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即申请人应在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 1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除权判决阶段是什么意思
程序与审查内容: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除权判决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申请进行审查与评议,主要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否具备作出宣告票据无效判决的条件。经审查和评议,确信除申请人外没有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除权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
法律效力:除权判决自公告之日起产生多种效力,包括羁束力,即法院不得任意撤销或变更除权判决;确定力,具有形式确定力,不得提起上诉,同时产生既判力,不得提起再审;除权力,除去公示催告的票据的法律效力,使利害关系人不拥有该票据上的权利,而公示催告的申请人依据除权判决享有该票据上的权利;执行力,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除权判决向票据支付人请求支付票据上的金额,支付人拒不支付的,申请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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