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致人受伤,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类:侵权人:《民法典》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是最直接的责任承担者,如果能够明确抛物者是谁,那么抛物人要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

高空抛物致人受伤的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例如,无法确定高空抛物是从哪一户抛出,但能确定是某栋楼的居民所为,那么该栋楼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居民,在不能证明自己无责的情况下,需对受害人进行补偿。不过,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情形的发生,如设置监控、张贴警示标语等。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点赞(0) 打赏

评论列表 共有 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微信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体验

立即
投稿

微信公众账号

微信扫一扫加关注

发表
评论
返回
顶部
鲁ICP备20022701号-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