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务监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村务监督机构,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关键作用。2010 年 10 月 28 日修订发布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
村务监督委员会
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一般由 3 至 5 人组成,设主任 1 名,提倡由非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或党员担任主任,原则上不由村党组织书记兼任主任。成员需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群众公认,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热心为村民服务,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广泛且重要。在村务决策和公开方面,监督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开是否全面、真实、及时、规范;村级财产管理上,监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代行管理的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及其他财务管理情况;村工程项目建设中,对项目立项、招投标、预决算、建设施工、质量验收等全程监督;惠农政策措施落实环节,紧盯支农和扶贫资金使用、农业补贴资金发放、农村社会救助资金申请和发放等情况;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关注文明乡风建设、环境卫生整治、村规民约执行等。此外,还受理和收集村民有关意见建议。
在工作方式上,通常先收集意见,确定监督事项;接着提出建议,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然后监督落实,及时纠正问题,对违纪违法问题及时报告;最后通报反馈监督结果。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每半年向村党组织汇报,每年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设立,为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村民自治,推动村庄和谐稳定发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完善乡村治理体系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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