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权力机关主要职责如下: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为国家治理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制定地方性法规等,以满足地方治理的特殊需求。
国家权力机关职责是什么
决定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等关系到国家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则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如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等。
任免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等重要国家领导职务,并有权罢免上述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等领导人员。
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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