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重要配套规范性文件,由国土资源部起草,于 2015 年 6 月 29 日审议通过,2016 年 1 月 1 日公布并实施,2019 年 7 月 16 日进行修订。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其总则部分明确,制定细则旨在规范登记行为、细化统一登记制度、方便群众办证及保护权利人权益。规定不动产登记原则上依申请进行,且房屋等定着物应与所依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细则对不动产登记簿作出说明,不动产单元是权属界线封闭且具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登记簿以宗地或宗海为单位编成。登记机构需配备专门电子存储设施保障数据安全,相关工作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

登记程序方面,申请人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及相关材料,处分共有不动产等有特别规定。登记机构受理后会查验申请人身份、权属来源等内容,必要时实地查看、进行公告。当事人可依生效法律文书等单方申请,机构依规定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

不动产权利登记涵盖多种类型,如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等。未办理首次登记,不得办理其他类型登记(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此外,细则还对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其他登记类型作出规定,明确了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保护和利用方式,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该细则的实施,为不动产登记工作提供了详细且具操作性的规范,对于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提高政府治理效率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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