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旨在为买卖合同纠纷的审理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确保司法裁判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最高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以下是其主要内容:

买卖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即使当事人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一方仍可通过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证据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法院将结合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及其他相关证据,综合认定合同是否成立。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凭证未记载债权人名称的,法院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支持买卖合同关系的存在。

预约合同(如认购书、意向书等)约定在将来订立买卖合同的,一方不履行订立义务的,对方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点赞(0) 打赏

评论列表 共有 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微信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体验

立即
投稿

微信公众账号

微信扫一扫加关注

发表
评论
返回
顶部
鲁ICP备20022701号-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