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主要由《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涉及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从一级到十级,一级为最重,十级为最轻。等级鉴定主要依据被鉴定人因工伤导致的身体功能损害程度,包括器官损伤、功能障碍等因素。

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是什么

一级至四级:被判定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意味着劳动者已经无法从事任何形式的工作。

五级至六级:被判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虽然仍有一定的劳动能力,但已经无法胜任原先的工作或者只能从事非常有限的工作。

七级至十级:被判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虽然受到了一定的伤残影响,但仍能从事一些与其伤残情况相适应的工作46。

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这一鉴定主要评估被鉴定人在日常生活中自我照顾的能力,如进食、洗漱、穿衣、行走等基本生活技能的完成情况。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劳动者由于伤残情况严重,已经完全无法照顾自己的日常生活,需要他人全天候照料。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者在日常生活中需要他人大量的帮助和照料,但仍能完成一些简单的自理行为。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者虽然受到伤残影响,但在日常生活中仍能保持一定的自理能力,需要他人的帮助相对较少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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