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同时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一权利复合性、整体性和专有权的主导性等特点。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复合性体现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权及管理权三要素构成。业主既是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人,也是共有部分的共有人,同时还享有对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整体性是指专有权、共有权及管理权三者共为一体,不可分离。在转让、继承、抵押时,应将这三者一起转让、继承、抵押。专有权的主导性是指在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要素中,专有部分所有权占据主导地位。它是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的基础。

具体而言,专有部分指在构造上能明确区分,具有排他性且可独立使用的建筑物部分,如业主的住宅或经营性用房。业主对这些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而共有部分则包括走廊、楼梯、过道、电梯、外墙面、水箱、水电气管线等,以及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等。业主对这些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并有权通过参加和组织业主大会对共有部分进行共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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