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其司法解释是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7年12月29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并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旨在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司法解释
该法明确了其适用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具体应用。例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或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等发生的纠纷,均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此外,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时,当事人不服的救济途径,以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时的处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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