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组织法及民法典关于村委会的规定主要涉及村委会的性质、职责、权利、义务及其成员的组成与要求。

村民组织法是怎么规定的,民法典关于村委会的规定

《村民委员会:民主治理的基层力量》

村民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推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委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向人民政府体现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其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民法典则进一步明确了村委会的职责、权利与义务。村委会应当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组织村民发展生产、生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调解民间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并协助人民政府做好农村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等工作。同时,村委会享有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村规民约、组织村民参加集体劳动等权利,并负有不得侵犯村民合法权益、定期向村民公开村务收支情况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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