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而制定的重要法规。该办法依据《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对医疗广告的发布、审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在发布医疗广告前,必须申请医疗广告审查,并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未取得该证明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在医疗广告的内容方面,办法规定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的第一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和联系电话等。这些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同时,《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还明确规定了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的情形,如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淫秽、迷信、荒诞的;贬低他人的;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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