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本会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或秘书长受主任的委托履行主任的职责。本会指派工作人员担任案件秘书,负责案件的程序管理和服务工作。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的,适用本规则。当事人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或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条件未被遵守,但仍参加或者继续参加仲裁程序且未对上述不遵守情况及时向本会或仲裁庭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其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的特定法律关系中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其效力应单独判断,无论合同是否成立、变更、解除、终止、无效、失效、未生效、被撤销,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程序:包括申请仲裁、答辩与反请求、仲裁庭的组成、开庭审理、裁决与执行等环节。当事人应向北仲提交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北仲在收到仲裁申请后,将审核申请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决定是否受理。如受理,将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受理通知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文件。仲裁庭组成后,将组织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出席庭审,进行陈述、举证和辩论。仲裁庭在审理结束后将作出裁决,该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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