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承付的结算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适用范围和主体: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办理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款项不得办理。

托收承付的结算规定有哪些

前提条件:收付双方需签有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同时,收付双方要重合同、守信誉,若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三次收不回货款,或付款人累计三次提出无理拒付,银行将采取相应措施。

金额起点: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 10000 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 1000 元。

结算流程与期限:托收是指销货单位委托其开户银行收取款项的行为,托收金额起点为 10000 元,款项划转方式有邮寄和电报两种。承付是购货单位在承付期限内向银行承认付款的行为,承付方式包括验单承付和验货承付,验单承付的承付期为 3 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验货承付的承付期为 10 天,从承运单位发出提货运知的次日算起。付款方若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可在承付期内提出全部或部分拒付。若付款方账户资金不足,不足部分作延期付款处理,并需支付赔偿金。

凭证记载事项:签发托收承付凭证必须记载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和付款人的名称及帐号、开户银行名称、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合同名称及号码、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等事项。

点赞(0) 打赏

评论列表 共有 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微信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体验

立即
投稿

微信公众账号

微信扫一扫加关注

发表
评论
返回
顶部
鲁ICP备20022701号-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