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条例旨在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预防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成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需投保存款保险。外国银行在中国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及中资银行海外分支机构原则上不纳入,但另有安排的除外。
存款保险条例
保障范围:存款保险覆盖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包括个人储蓄存款和企业及其他单位存款。但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存款等不属被保险范围。
偿付限额: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多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块。超出部分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后获得相应债权。
基金来源与管理:存款保险基金来源于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清算中分配的财产、基金运用收益等。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制定规则、费率标准,归集保费,管理和运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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